政府宣布調整「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進一步鼓勵市民盡快接種疫苗,調整的內容包括,將「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的實施日期由原本6月30日提前至5月31日,屆時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一般人士均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除個別特殊群組外);縮短「疫苗通行證」下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12歲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9個月縮短至6個月。接種第二劑疫苗後未滿六個月的人士,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六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康復者「疫苗通行證」接種疫苗要求
(1)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或仍在康復後六個月內,「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2)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六個月,而感染前未曾接種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種要求不變,即須接種第一劑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後在接種第一劑疫苗之後的6個月內,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如超出6個月,則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3)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六個月,而感染前亦已接種一劑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四月二十九日或以前),「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滿六個月後,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推康復者紀錄二維碼
康復者稍後可經網上領取康復紀錄二維碼,預計5月推出。 取得二維碼前,康復者可向「疫苗通行證」涵蓋處所負責人出示以下康復或感染證明,以便進入處所,包括︰出院文件;由政府或獲衞生署認可私營醫務化驗所陽性核酸檢測短訊 / 電子 / 紙本紀錄;衛生署快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的成功申報短訊 / 電子紀錄;衞生署發出隔離令;政府或醫管局發出康復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