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與香港女子結婚的雲南男子,被繼女指控多次性侵,包括兩次強姦、強迫口交、強拉繼女手捉摸其陽具及摸胸摸下體等。他被控以強姦、對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等8項罪名,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因此須抽選陪審團審理,案件今日(6日)於高院原訟庭開審。
據控方開案陳詞,本案首6項控罪,即4項非禮、一項強姦及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均於2018年7月至8月,於內地雲南省發生。當時Y和妹妹跟隨母親到被告的雲南老家度暑假,被告和Y母經常到駕駛電單車載Y兩姊妹到處遊玩。Y現指她曾3次坐被告電單車尾時,遭被告單手向後伸到她胯下,隔着褲子摸和用手指「撩」她下體。另有1次被告就趁Y母與妹去廁所時,從後抱Y摸她乳房,並把下體壓住Y的臀部搓揉。
Y在床上玩手機時被繼父口塞陽具
除上述非禮事件外,Y亦指在雲南期間,有次她與被告同房睡覺時被搖醒,赫然發現自己遭被告脫光衣服,被告更把陽具放進她陰道內,見她醒來後匆忙退走並離開房間。另有一次被告就在她躺在床上用手機時,突然脫褲強行把陽具放入她口中郁動。Y一直沒有把這些事告訴母親,但這次強迫口交事件後她就向母親要求,日間去其他親戚的家。至於餘下1項強姦和1項作出猥褻行為罪,則是在2019年,被告來港短暫停留時,在她們的葵涌住所內發生。Y指有次被告趁她母親和妹妹外出,強行脫去她的褲子將她強姦。另有1次則在睡房內強拉她的手,捉住他的陽具上下郁動。
被告以「L.C.」作為代號,47歲,報稱農民,被控4項非禮、2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強姦罪。
本案代號「Y」的事主於2005年出生,現年17歲。她的父母在2014年離婚後,她與母親和比她小兩歲的妹妹於葵涌區某公共屋邨同住。其母在2015年與本案被告結婚。本案罪行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之間發生,而被告在2019年10月獲批單程證,於11月22日經羅湖入境時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