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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於2017年裁定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毋須持法庭手令而查閱被捕者手機及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日)頒下書面判詞,一致裁定警方上訴得直,警方在部分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
判詞指,警方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未能獲得法庭手令,警員要有必要即時檢查的合理基礎,包括調查被捕人士涉及的罪行,以及保障受害人安全等,才能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檢查範圍亦應限於調查罪行及保障受害人安全。警員在無法庭手令下檢查後,亦應盡快書面記錄檢查目的和範圍,並向被捕人士提供書面記錄副本,除非提供副本會妨礙刑事調查。
本案上訴人為警務處長,答辯人是岑永根及民陣4名成員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和陳小萍。案件源於當日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在2014年「七一遊行」擔任領頭車司機,和民陣4名成員涉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補,岑永根就手機被沒收一事,認為警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