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市民認為將一些被捉動物如禽鳥、龜隻私放生「積功德」,食物及衛生局長陳肇始今日在立法會會議回應議員葛珮帆議員的提問時指,現行法例無禁止放生活動。但不當地放生動物,包括放置動物於不適合生存的環境,可能會影響該些動物的存活。若放生的物種屬外來或與本地生態不協調的物種,更會與原生物種爭奪資源,對本地生態造成負面影響。故政府並不鼓勵市民自行放生動物。
陳肇始又指,根據現行《條例》,任何行為如涉及殘酷對待動物,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爲了讓本港動物的福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政府建議修訂《條例》,包括明確指出釋放動物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並建議加重相關的罰則。
政府加強公眾教育提升市民對放生活動的關注
另一方面,政府認爲加強公眾教育,提升市民對放生活動的關注及提醒他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以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漁護署與關注放生活動的組織合作,包括透過海報等宣傳品,教育市民放生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提醒市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
漁護署亦呼籲公眾考慮以其他善行代替放生活動,例如植樹、捐贈支持野生動物救護團體或環保組織,協助本地物種的救護及保護牠們的棲息地,及參與相關義工服務等。漁護署會繼續夥拍關注放生活動的團體推動有關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