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呂智恆涉嫌去年11月涉嫌在東鐵粉嶺站外,阻撓食環署督察清理文宣,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今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裁判官陳炳宙表示,對控方證人、食環署督察麥慶安證供的可信性有很大保留,指他事發當日無穿制服,無表明身份及無出示委任證,刻意隱瞞食環署督察身份,故意誤導呂智恆以為他是食環署外判員工,令被告墮入圈套,負上刑責,是有違公義。他指,呂智恆當時只是站在原地不願離去,最多只是造成不便,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質疑控方依賴一個故意隱暪公職身份的人去指證被告,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所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