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https://cdn.am730.com.hk/s3fs-public/styles/article_image/public/news_image/1592888162_e8.jpg?itok=Ay9Q-veR×tamp=1739260556)
(資料圖片)
「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提到行政長官可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引起爭議。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委任法官,從來沒有權指定法官或者法官清單,不論特首指定法官還是指定一份法官名單,都屬於一種篩選。葉巧琦又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特首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一方面要維護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受中央監督和問責,如果特首有權指定法官,明顯是角色衝突。
葉巧琦補充,現時本港各級法庭主要領導,一般根據法官專長和經驗委派法官審案,有關工作不是由特首負責,她建議按照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的意見,在「港區國安法」條例中加入規定,要求特首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