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以視像方式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2019年周年報告,議員鄭松泰質疑《港區國安法》下截取通訊行動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管,反映截訊條例已「形同虛設」,保安局長李家超反駁有關說法「不符事實」及「作出不公平的攻擊」,指涉及國家安全罪行而需要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是在另一機制下進行,認為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並行。
李家超續稱,當警方國安處履行有關機制時,會嚴格按照《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訂明的細則要求運作,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就用國家安全法下訂立的細則和機制處理,對於得到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要銷毀,情況有改變要即時匯報、批准時訂下的條件必須嚴格遵從等,都是有嚴格規定,而且警方執行這些細則是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強調由國安委監督是謹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