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表示,《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的3年過渡期今日完結。自明日(1日)起,所有向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均須按《物管條例》要求持有相關有效牌照。
監管局負責落實《物管條例》下的發牌制度。《物管條例》就物管公司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並為物管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級)牌照及物管人(第2級)牌照。只有在物管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才須領牌,前線人員無須領有物管人牌照。截至昨日(30日),監管局已向747間物管公司及接近12,000名物管人發出正式牌照。
有關發牌制度的詳情,可瀏覽監管局網頁,或致電3696 1111與監管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