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fb截圖)](https://cdn.am730.com.hk/s3fs-public/styles/article_image/public/news_image/1601021735_Ew.jpg?itok=RnkCOpjQ×tamp=1739468658)
(葛珮帆fb截圖)
警方將《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做法引起爭議。警務處長鄧炳強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訪問,稱警方今次修訂是希望「便利真正從事採訪活動的記者」,並指以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作準則,是客觀、透明、公平,亦是國際普遍做法。他又說,部分國家或地區要求進入警方封鎖範圍的記者先向警方登記,甚至要由警方發牌,惟本港暫時無需要跟從,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
鄧炳強又提到,沒有一個指引會令所有記者滿意,修訂後不讓有機會對警方構成危險的人士走近執法範圍,絕對不是有團體所指的怕了記者。他稱,「穿黃背心的任何人」亦可以在封鎖線外繼續採訪,重申警方珍惜與媒體及社會各界的關係,但不可影響警方行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