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車牌查冊以製作節目報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時被控,經審訊後,去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早前已向高等法院上訴,但被駁回。
批上訴許可交終院處理
蔡玉玲今日到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李運騰法官認為辯方大律師田奇睿,提出的一條涉及詮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法律問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具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准上訴許可,把案件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運輸署署長需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李官認為辯方就運輸署署長,可否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特別是對新聞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冊的人士有所影響。
官:條文詮釋非表面看來如此簡單容易
李官又指,他雖然已裁定公眾人士查冊權利並非絕對,條文內「須」字眼並非強制性,署方有權拒絕查冊申請,但他認為有關條文的詮釋非表面看來如此簡單容易,相信不同律師會有不同的看法,故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再作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