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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8:19:57

23條立法|披露「國家秘密」罪 大律師公會:公眾利益可作抗辯惟門檻不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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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有空間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理由,惟門檻不能低。(資料圖片)

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有空間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理由,惟門檻不能低。(資料圖片)

政府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其中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至於涉及公眾利益可否成為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理由則未有定。大律師公會今(2日)首度回應諮詢文件,主席杜淦堃認為有空間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惟門檻不能低。

23條立法|杜淦堃:適用對象應一視同仁

杜淦堃說,初步個人意見認為可考慮將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他指部分國家在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罪行中有相關做法,但若本港採納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必須將舉證責任等講清楚,門檻亦不能低,以避免濫用。至於有意見指只有新聞工作者方能運用相關答辯理由,杜淦堃認為應該一視同仁,大家都可運用有關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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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人說危害國安便不可能屬公眾利益,杜淦堃回應指,其他司法管轄都有相關討論,認為要在國安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當中要考慮危害國家安全的傷害有幾大,就算傷害未必很大,但如果相對所披露的公眾利益很高,在這情況下是否可引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他認為值得商榷。

至於諮詢文件中,國家機密的定義如擴闊至社會及經濟發展會否影響社會正常討論,杜淦堃認為要深思熟慮,稍後才能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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