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於昨日(23日)起生效,律政司長林定國今日表示,就23條被入罪須要涉案人有犯罪意圖,而證明涉案人有犯罪意圖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形容這是較高的標準。他又回應涉案人如何可證明自己並不知道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指,只要涉案人在庭上指稱自己不知道,法庭認為有爭議點、值得討論,控方就要證明涉案人無合理疑點下犯案。
不斷轉載23條立法批評 有犯法風險
林定今早出席電視節目有關23條的疑問,其中被問到如在網上轉載不同地方對23條立法的批評,會否構成犯罪。他表示,「如果目的只是好奇求真,邀請大家回應,就很難說成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但他又指,有人不斷將相關批評放上網,且很認同,並留言挑動市民對中央和特區的仇恨,就有犯法風險。
批評政府促使撤銷政策構成煽動?
至於如有人透過不斷批評政府,促使政府撤銷政策,會否構成煽動相關的罪行。林定國指,要視乎個案,認為推動政府擱置政策也算是合理批評的一種,如有人只是固執、有強烈意見,希望政府改善,就很難推論為挑起仇恨;但如果政府回應後,仍多次作出不合理的批評,就會令人懷疑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