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越南籍家庭4名成員,今年2月初在旺角上海街無牌經營食肆並出售貓狗肉,4人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等罪,其中3人早前認罪,餘下1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脫。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3名認罪被告判入獄17個月2星期。
認罪的3名被告,年齡由26歲至50歲;至於16歲的第四被告則獲判無罪。4人分別是夫婦、兒子及女婿關係。裁判官朱文瀚表示,3名被告初犯並第一時間認罪,但控罪性質嚴重,涉及5.4公斤狗肉及4公斤貓肉, 即涉及多隻可憐貓狗,而且案情特殊,他們非法入境並經營無牌食肆、非法售賣貓狗肉,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涉案餐廳只招待說越南語熟客 案件難被偵破
涉案餐廳內的陳設與一般食肆無異,只是受面積所限規模較細,涉案餐廳只招待說越南語的熟客,案件難以被偵破。法官就3名被告觸犯《入境條例》,以判監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扣減3分1刑期,各被告判監16個月。至於被告所犯的《貓狗規例》罪行,法官說適合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性及警惕性。3人因《貓狗規例》罪行被判的3個月刑期中,部分分期執行,最終各被告判監17個月2星期。
辯方求情不知道香港禁吃貓狗肉 否認自己宰殺
辯方求情指,26歲被告及時認罪,案發時無收取報酬下幫助岳丈,亦不熟悉香港法律,不知道香港禁止吃貓狗肉。至於50歲被告,同樣及時認罪,在警誡下已招認,亦不知道香港禁止吃貓狗肉。
案情指,漁護署今年2月7日接報,得悉上海街有一家餐廳販賣狗肉,其後到該場所「放蛇」,購買越南菜餚及外賣蒸狗肉,合共千多元。職員觀察到現場有菜單顯示狗肉和貓肉等,並有手寫賬單列出金額。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及警方採取聯合行動,檢獲大量懷疑狗肉和貓肉,於是拘捕均持「行街紙」的4名被告。在警誡下,50歲被告承認3個月前經營該餐廳,販賣狗肉和貓肉,但否認自己宰殺貓狗,辯稱每月從越南海員購買這些肉類。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