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在處理兩宗公屋單位調遷申請時,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使用載有虛假批准的文件,以及偽造社會福利署便箋,以掩飾他延誤處理申請,被控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刑事損壞及偽造等4罪。他早前承認有關控罪,今日(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涉虛構級房屋事務經理批准調遷
控罪指,被告包文豪(35歲、報稱房署房屋事務主任),被控於或約於2015年11月26日,及在第一項控罪下,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一項有關房屋署公屋租務管理附屬系統的電腦輸入資料,而該文件是對房屋署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高級房屋事務經理於2015年10月19日批准幸偉強申請邨內調遷及同年11月23日批准他預留單位),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房屋署的。
包另被控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某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摧毀一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署的房屋檔案,意圖摧毀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摧毀;且被控於2021年6月18日至7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某日,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於2021年6月18日向房屋署署長發出標題為「申請邨內調遷」的便箋,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便箋而誘使另一人接受它為真文書而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