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案發時40歲的本地男子早前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案件今日(29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囚40個月。
案發於2021年下旬,警方接獲8名市民報案,分別涉及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報案人被要求將大量金錢轉賬到指定銀行賬戶,騙徒在收取金錢後便失去聯絡。8宗案件總損失金額超過460萬元。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1年拘捕9名本地男子及5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23歲至56歲。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2023年下旬以「洗黑錢」罪起訴其中8名被捕人,他們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案情顯示,被告透過其戶口清洗共5,700萬港元及31萬美金。他被控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審理,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該名被告人被加重百分之三十三的刑期,由原本被判監30個月加刑至40個月。而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99名人士就「洗黑錢」罪行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不等。
罪成最高可被判囚14年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