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日瑞信債務危機事件,瑞士當局宣布約160億瑞士法郎(173億美元)的額外一級資本(AT1)債券悉數撇賬一事,有傳媒向金管局查詢有關債權人順序處置事宜,金管局回應,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
金管局: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
金管局表示,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香港的處置機制建立法律依據,在條例下,股東和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
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包括核心股權資本、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票據持有人,應預期按照清盤情景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
金管局指,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額外一級資本(AT1)和二級資本(Tier 2 Capital)票據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