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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10:31:27

23條立法|懲教署譴責陳文敏文章 指對服刑安排作出失實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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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懲教署譴責陳文敏文章 指對服刑安排作出失實評論

23條立法|懲教署譴責陳文敏文章 指對服刑安排作出失實評論

懲教署強烈不滿並譴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撰寫題為「追溯效力」的文章,就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服刑安排作出失實評論。

陳文敏在文章指,基本法23條立法修改了假釋的規定,「對觸犯危害國家安全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他質疑當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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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發聲明批評文章透過不實的觀點,引導讀者誤以為在囚人士若根據法例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懲教署就此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懲教署反駁說法,指香港法律從沒有給予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在囚人士理應要服滿刑期才可出獄。而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懲教署署長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釋放的酌情權,或將個案轉介予相關委員會以考慮提早釋放在囚人士,均必須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懲教署強調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就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而言,基本法23條對上述法例作出了修訂,如某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在囚人士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在囚人士不得獲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獲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其刑罰。新規定並非懲罰措施,沒有增加法庭所判處的刑期,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絕對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懲教署強調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執行有關的職責,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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