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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05:00:00

台灣處理陳同佳案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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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最受港台關注的事件是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刑滿出獄後的去向。因為案件在台灣發生,香港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無法審理。香港警方經深入偵查後,只能以洗黑錢的罪名起訴,而香港法庭亦只能審理陳同佳在港洗黑錢的罪行。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警方盡心盡力,不單找到可以在香港起訴陳同佳的罪名和證據,亦依法例要求法官加重刑罰。

想當初,特區政府為了將陳同佳移交台灣查辦,因而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觸發了史無前例的政治風暴。如今,特區政府已正式撤回修訂草案,但暴亂未止,陳同佳去向未卜。

10月中,事件峰迴路轉,陳同佳在獄中有了宗教信仰,接受了牧師的勸導,作出了非常重要的決定──願意去台灣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當大家為此感到寬慰的時候,台灣政府竟然放出荒謬大招,聲稱香港在這宗台灣殺人案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指疑犯及被害者都是香港人,應該在香港進行審訊,不准陳同佳網簽到台云云。這些「港人港審」、修訂司法管轄權的論點,在幾個月前的廣泛討論中,人人都知道行不通。因為根據普通法制度,任何刑事條例的修訂均不能有追溯期,即使改了法例也處理不了這宗殺人案。如果香港對這宗案件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在香港審理,特區政府又何需推出修訂《逃犯條例》,搞出個大頭佛呢?台灣如今舊調重彈,居心何在?

此語一出,台灣各界猛烈批評。台灣政府頂不住,態度馬上來個急轉彎,表示「香港不審,我當仁不讓來審」,要派執法人員來港,押送陳同佳回台灣,並且要求香港警方提出一切證據等等云云。

台灣這個提議深深刺痛了香港人的玻璃心,皆因香港人最忌諱的就是境外人員來港跨境執法!而且,既然陳同佳已表示自願去台灣自首,仍有來港押送的必要嗎?那不是多此一舉嗎?為甚麼台灣要在這個時候把跨境執法強壓在香港頭上?

答案很明顯,就是政治化,為選舉,一切政治先行,法律向邊站。台灣把陳同佳案放在政治角力場上,固然令人氣憤,但我更覺匪夷所思的是,為甚麼當初大聲疾呼的法律學者、大律師議員、大律師公會等等,如今都「保持緘默」,不站出來指出台灣雙重標準,政治凌駕法治?任由台灣胡言亂語。

日子一天一天過去,陳同佳赴台無期。事情的發展充滿變數。台灣「一時一樣」,雙重標準,會否讓陳同佳打消自首念頭?屆時,香港政局又會向哪個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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