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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06:00:00

崇優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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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UGL案四年多來,一直牽動不少港人的心,每次階段性發展,都例必惹起廣泛爭議。這次律政司公布不檢控決定,當然不會例外,反而律政司一方面「聰明」地選擇在立法會聖誕、新年休假在即公布決定;另方面,卻在律政司主帥自己也休假期間,引爆這應可合理預計是政治炸彈的決定,是否同樣經過精密計算?如果是,那麼是為甚麼目的?是為大局著想?還是另有個人盤算?
 

 回歸前,港英年代律政司高高在上,手執刑事檢控生殺大權,決定放生任何案件當事人,只簡單哼一句「證據不足」,便說了算。當然那是殖民年代。


 回歸後,首宗最具爭議律政司不作檢控決定,非星島老闆胡仙案莫屬。當年司長一臉誠懇,在立法會開誠布公,解釋證據不足之餘,卻畫蛇添足地加上「公眾利益」這本應也屬考慮檢控與否的原則,惟所作論述,卻觸及「刑不上大機構老闆」這政治大不韙。


 2003年財政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案,律政司經長一智,也為表公正,將決定檢控權授予司內專業團隊刑事檢控專員,本身也極具刑事案件經驗的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先委聘前任律政司祈理士(John Griffiths)提供意見,後再委聘曾來港負責檢控佳寧集團陳松青案的Martin Wilson,一致判斷無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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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廉署接獲投訴開始調查,經兩次外聘意見,檢控專員在9個月內作出決定,發表上萬字聲明,交代整件案件處理過程,包括檢控原則、相關法律、案情背景及不爭事實、被投訴者解釋及陳述、兩位外判專家意見、檢控專員本身的親自及獨立覆核理據,到最後作結,令不同政見者看到聲明後也無話可說。


 時移世易,近年香港社會政治撕裂及鬥爭嚴重加劇,是不爭事實。社會民智、文明進步(雖有一說在以特朗普為表表者的當今世界是在退步)互聯網世代資訊泛濫,市民對政府決定(包括律政司檢控與否)透明度及理據交代的期許有增無減,惟UGL及本年初李卓人、梁家傑等涉收受黎智英捐款不申報案,卻採納相對簡單(說「馬虎」也不為過)。經平衡一方面大眾知情權,及另方面涉案當事人應在法院及公平程序保障以外免被傳媒公審的原則下,是否應該更專業、更優質地處理及交代任何敏感性及爭議性極大的刑事檢控決定?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