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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06:00:00

帶狗上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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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來愈多香港人飼養寵物,可是容得下寵物的餐廳少之又少。很多國家的餐廳都讓顧客帶狗(圖、互聯網),偏偏在香港甚麼都過度規管。《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餐廳,若餐廳東主准許狗隻在餐廳出現,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


奇怪的是,私人會所及學校無需受這條例規管,不單名正言順避過食物衛生法例,也容許寵物進入,因此寵物餐廳得以用私人會所牌照以樓上商舖形式經營。


政府禁止狗隻進入餐廳的理由,大概認為狗隻四處走動,容易在餐廳範圍傳播病菌。這種事當然可能發生,但人類不是跟狗一樣也四處走動嗎?狗的腳底可能比人的鞋底更清潔,因為狗會自己清潔腳底,你上次清潔鞋底是幾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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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會的寵物法例與時並進,要是餐廳在室外設置餐桌,顧客便可帶寵物光顧。法國一早有讓人帶狗上餐廳的法例;美國加州於2014年立法,喬治亞州翌年也仿效。如今在洛杉磯,只要咖啡廳的室外座位跟行人路沒有分隔,顧客無需先穿越餐廳室內範圍便直接走到室外座位的話,衛生督察也會容許你帶狗上餐廳。


香港的《食物業規例》則令人哭笑不得,像西貢和赤柱常有人帶狗在海旁散步,而海旁有很多露天餐廳。這些空間本來就人狗並存,偏偏這條法例規定坐着用餐的人不准帶狗,根本是自欺欺人。


有些國家甚至容許提供服務的狗隻如導盲犬等進入餐廳的室內座位,這些狗隻通常訓練有素,不會為餐廳惹來麻煩。也許香港是時候重新審視寵物法例,反思一下我們是否還要保留過時的法例。


城大動物醫學院專業教育及發展總監/周五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