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進行審議。其中,建議條例規定社工、醫生、教師等25類專業人員須主動舉報嚴重虐兒個案,若未有向當局舉報,建議最高罰則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港元。
我認為上述建議條例罰則過重,判處監禁或會引致反效果,造成濫訴問題。刑罰應該旨在阻止犯罪行為,以保護受害兒童的權益。過重的刑罰可能對專業人士造成壓力,使他們在面對某些情況時過度舉報,或因擔心自身安全而過度舉報,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投訴機制被濫用,對機制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不同的專業範圍本來各有不同業內的守則及監管,例如教師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工作守則實務指引》、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等等。若相關專業人士沒有依法舉報,其業內的專業規管自有懲處。條例草案的初衷畢竟是以保護兒童為首要目的,故我認為將專業人士判以監禁刑罰並不對等,建議剔除。
我認為條例的刑罰措施應該適度平衡,一方面減少專業人士對舉報機制的擔憂,另一方面局方不會因大量舉報而影響處理個案的效率。特區政府需要建立安全和支持性的環境,讓相關專業人士放心舉報虐待兒童個案,並向他們提供適當的支援和保護。此外,特區政府應該相信專業人士的判斷能力,向他們提供相應的培訓和指南,以確保他們能夠準確辨識虐待兒童的行為。在這個平衡各方權責的方式程中,我相信剔除監禁刑罰是正確的。
我已向特區政府表達上述意見,並相信特區政府正在考慮我的建議。如果在條例審議中,當局繼續堅持有關建議條例過重的罰則,我或將考慮提出修正案。期待局方在下次會議上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