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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5:52:00

從《基本法》看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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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和《壹週刊》停刊,西方社會及部分市民指責特區政府侵害香港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但是,我認為大家應該從法律上理解這事情。

首先,香港的新聞出版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這兩條條文非常清楚地指出香港居民是享有新聞自由的。

第二,新聞自由是否容許傳媒及工作者無視守法的要求,甚至觸犯法律?答案在《基本法》第42條,即:「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那麼說,第27條、第39條和第42條是有衝突嗎?新聞自由可以凌駕守法義務嗎?法庭指出,詮釋法律時必須考慮整體條文的立法背境及目的,作出連貫性解釋。《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有守法義務,這是十分重要的。換句話說,港人所享有的任何自由,都是建基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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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點要留意的是,《港區國安法》第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 在內的權利和自由。」是把《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抄錄過去了。

上訴法庭最新的判例明確指出,詮釋《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時,第一是必須考慮兩者之間的協調作用,因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第二是必須考慮整體條文的目的及背境。基於上述兩點,可見簡單事實就是,除了《港區國安法》禁止的違法行為外,港人享有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各種自由。

回說壹傳媒,新聞自由是否可以演繹成不需遵守《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呢?若傳媒做了《港區國安法》或《基本法》禁止的事,是否可以因為是傳媒就獲免罪呢?其實答案亦顯而易見,《基本法》列明港人有守法的義務,而犯法就是犯法,若有傳媒觸犯法律,這與港人所享有的新聞自由及其他各種自由是沒有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