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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06:00:00

毀滅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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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大、小戲院,整日戲碼都是「復仇者聯盟」,想看稍有戲味電影的觀眾,恐怕會非常失望。


立法會近日不斷上演「反對者聯盟」,一場又一場史無前例鬥爭場景,令人側目,最新的「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鬧出「雙胞劇」,將香港立法會推到全球議會新紀錄。身在風眼中人,難免在此一再評論,對看厭了的讀者朋友們,謹此致歉。


立法會是香港最重要建制之一,身負憲制重任,其成立、組織、權責、行事操作,當然須恪守法規,由上至下,分別是基本法(暫且不提國家憲法);本地法例(包括立法會條例及各附例);按基本法制訂「議事規則」;按有關「議事規則」制訂的《內務守則》;實踐操作慣例(包括立法會主席裁決及秘書處操作習慣等)。


為方便特別有需要負責主持會議的主席,秘書處編撰了專供各類委員會參考的《主席手冊》。


按《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沒有引述規則或守則條文,因此可能只基於慣例),主席可指示(秘書處)以傳閱文件方式將事項交由各委員研究,若有過半委員示明批准;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會議上討論,有關事項將當作獲批准。


涂謹申議員按「內務守則」適用於首次會議條文,以主持身份在「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共兩小時未能處理選舉主席,秘書處安排第二次會議時「自動波」安排由涂選訂定日期及時間,惟仍未能有效處理選舉主席。經內務委員會按「內務守則」通過指引,由另一位議員取代涂作主持,更經立法機關法律顧問一再確認涂在首次會議後已沒有主持身份。由於指引須由法案委員會通過接納,相信是基於時間緊迫及無清楚明文規定(4·27不適用,因還未有主席)秘書處選擇按日常安排開會(特別當尚未選出主席前)操作以傳閱方式請求法案委員會委員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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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部事務,法院不會干預。唯今之計,只能靠所有議員重拾理性,不要繼續肆意摧毀立法會。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