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社會福利署的數據,近年來,本港虐兒呈報個案數字有明顯上升趨勢,立法設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機制,能確保及早有效地發現介入個案。立法會於7月11日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條例」),條例於18個月後實施。筆者發言支持條例,其中:
條例的範圍及刑罰方面,亦將受保護兒童界定為未成年滿18歲人士、將25類人員界定為「指明專業人員」、將須舉報的懷疑個案類型規定為「強制舉報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臨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以及列出在執行其職能時的保障;筆者支持政府所建議訂明的兩級制刑罰制度,即處第5級罰款或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條例是為強制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首次立法,當務之急是及早發現及介入嚴重的虐兒個案,最高三個月監禁在立法初期實施是適合的。但是,政府應適時檢視及完善有關法例,以確保最大程度保護兒童。
政府亦表示會適時跟進完善《強制舉報者指南》。這有利於協助舉報者識別目標個案,並期望政府適時跟進完善《強制舉報者指南》,令指南能與時俱進,接地氣並行之高效。
此外,應就及早識別嚴重虐兒個案加大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具體而言,筆者建議政府可通過公眾宣傳,加大解說力度,提高市民對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意識;通過教育引導,令更多市民學會如何識別虐兒行為,如何盡早有效舉報。政府還應促進預防虐待兒童的規劃工作,審視及增加緊急、短期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名額,以便接獲強制舉報後能盡快安置嚴重受虐兒童。
有關定期檢討法例方面,希望政府在條例實施後能悉心聽取各方意見,定期檢討,密切跟進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的數據及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情況。
對於社會而言,虐兒個案一宗都嫌多。期待條例能夠以最大的程度,為兒童築起另一道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