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15-06-25 12:30:00

走犯

分享:

兩名警員在聆訊時被傳召做控方證人,被辯方發現在法庭外一同煲煙,又承認就案發過程「夾過時間」,最終被質疑口供可信性,導致被告無罪釋放。有關警員煙癮發作,同袍「聯誼」圍埋「打邊爐」,培養感情,本無不可,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

被傳召到法庭任控方證人(廉署術語為「老畀」,即畀口供),是非常嚴肅的工作,服飾不單要「執正啲」,更要充分準備,盡量準確記憶事發經過。由於證人的口供不應受他人影響,因此絕不能「夾口供」,否則觸犯「老妨」(妨礙司法公正)。

執法人員在同一案件「老畀」時,為免瓜田李下,要知所避忌,因此就算同袍間情同手足,久別重逢,種種相知相交的真摯情感,也要壓抑壓抑,最好都是暫時「絕交」,待司法程序完結,再「復交」,相約打打邊爐。否則,被辯方發現證人眼神示好,隨時被指為「打晒眼色,夾定口供」。

至於單純夾時間,其實並無不可。過往我和同僚一同「拉人封艇」,隊友都會準備一張A4紙,紀錄低行動的時間,讓我一有空檔,可根據有關時間撰寫notebook entry,紀錄行動的流程。有關做法並不屬於夾口供,而是合理的分工,亦不會影響雙方口供的準確性,因此法庭一般不會質疑的。

adblk6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pages/%E6%9E%97%E5%8D%93%E5%BB%B7-LAM-CHEUK-TING/53486558991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