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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06:00:00

跨境轉運大量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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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剛從美國旅遊回港,談及美國有一項規定,就是旅客在出入境時如攜帶超過10,000美元現金,需要特別填寫一份申報表。我對他說,世界有不少地方,包括歐美和亞太的主要國家,例如英國、澳洲、新加坡、日本等,都有類似安排,特區政府也就此積極考慮。

這些安排源於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根據專責訂立相關標準的國際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跨境轉運大量現金是洗黑錢的途徑之一。因此,「特別組織」要求各成員訂立制度,當大量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現金支票等)被跨境運送時,必須向當局申報。有關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不法分子透過跨境轉運大量現金來清洗黑錢。「特別組織」強調,此舉絕非外匯管制,亦絕不影響合法的資金流動。

香港是「特別組織」內唯一仍未設有申報制度的成員。香港金融機構正在執行不斷嚴謹的規管措施,增加清洗黑錢的難度,我們必須慎防犯罪集團轉移利用跨境運送現金,來清洗黑錢。

香港有需要不斷加強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的能力,並使我們的制度進一步與國際看齊。保安局正在這方面積極工作,很快會有公布。

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