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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13:00:00

「一筆過撥款」的問題,千禧年時已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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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近日發表報告,指出部份受社會福利署俗稱「一筆過撥款」資助的機構在某些項目上營運虧損,年年赤字,建議檢討。

「一筆過撥款」實施至今近17年,弊病叢生,為人詬病。但此制度所衍生的問題,其實又會否大多是必然的結果?

從前,社福界主要採用「實報實銷制度」,即機構員工薪酬以「人頭」計,每項開支亦需匯報。但此制度的一大缺點,是社署對社福機構的規範過多,欠缺彈性,繁瑣的行政程序令服務僵化、窒礙創意。同時,社福機構沒有動機省錢,常惹「養懶人」之批評,開支是否用得其所亦難以判定。

故此,於時任社會福利署長林鄭月娥的力推下,政府在2001年落實「一筆過撥款」,撥款給社福機構自行運用,目標是希望機構善用資源,創新改革服務。

新制度下,社福機構的確少了官僚掣肘,也或許能提供更靈活的服務,但政府也變相外判部份社會服務給NGO,反映林鄭所推崇的新自由經濟理念。同時,社福機構所得到的「一筆過撥款」只能用以提供「安老」、「家庭及兒童福利」、「復康」、「青年及感化」等服務。

從此,評核社福機構的表現只重視數字不著重質素。若機構有意因應社會的需要,提供這些範圍以外的社福項目,就只可以另行籌募資金,這變相把本應是政府責任的社會福利服務私營化。


此外,強調社福機構的自主和管理彈性的「一筆過撥款」實施多年後,很多機構出現了「肥上瘦下」的問題。由於社署不再規定撥款的指定用途,機構高層可以靈活調配資源的名義「自肥」,但前線員工僅足餬口。

但公道說句,「一筆過撥款」制度下的社福機構員工薪酬,是根據薪酬中位數撥款。所以,「一筆過撥款」實施了近廿載,若制度剛落實時於一個社福機構工作的團隊到今天仍在同一機構工作,該機構的薪酬中位數就會大幅提高了,而花於薪酬的比例亦同時大幅增加。

機構要節省開支,最快但卻短視的方法就是縮減薪酬開支和人手,改請經驗淺工資低的社工,令機構管理上出現嚴重斷層,直接影響服務質素。

說到底,今日「一筆過撥款」的種種問題都是政府把社福服務市場化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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