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近日力倡「大和解」,甚至到了犧牲法治的地步。民主黨主席胡志偉4月18日提出以大特赦佔中人士作為「大和解」條件,便是例證。由於胡的建議實在有違法治,故他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急急改口,立即「以下午的我打倒上午的我」。
咦!反對派不是一向高舉法治,說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嗎?連當年號召佔中時,反對派也說為了維護法治,會主動承擔罪責﹗怎麼今天改口了?就像上周六(6/5)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便在信報撰文改口說「不會把承擔罪責加進公民抗命的定義內」。為何今天戴耀廷沒有了當年的勇氣?是不是考慮到其刑責遠較先前設想為高?
還是黃浩銘坦白,他在2017年3月28日一個公開的網台節目內,提到根據立法會條例,若候選人曾在選舉前或被定罪後起計的5年內被裁定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刑期(不論是否緩刑),該人便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立法會條例第39條1(e)I段)。黃更說反對派有兩代人都不能在下屆立法會參選。原來說主動承擔罪責是有條件的,就是不能妨礙反對派參選立法會。在這個最高要求下,本來琅琅上口的法治也可以被犧牲。
同一個節目內,郭紹傑更坦白,他說當年參與佔中時以為若觸犯法律,頂多也只是監禁幾個月,還可以保住他的工作。但今天觸犯的法律的刑責遠較他先前設想為高,於是他說「很沉重」了﹗
反對派的「大和解」也是充滿欺騙性的,君不見今天立法會財委會審議香港參加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反對派拉布。影響全香港未來一年數千億港元公共開支及十幾萬公務員是否有糧出的撥款條例草案,反對派又像往年一樣拉布。一面拉布,一面喊「大和解」,再加上前述的「很沉重」和確保下屆立法會可以繼續參選的說法,「大和解」其實是反對派逃避刑責,確保(立法會議員)權位,甚至不惜犧牲法治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