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然不幸患病,除了要承受病魔的折磨,亦有可能需要較長的治療及療養期,無形中加重醫療開支的負擔。因此,不少市民都懂得利用健康保險來對沖患病所引致的財務風險。
談及與健康有關的險種,不少人往往將「住院醫療保障」和「嚴重疾病保障」混淆,其實,前者主要採用實報實銷方式作出賠償,而後者則主要在受保人被確診患上所承保的嚴重疾病後,提供一筆過現金賠償;而兩者相同的是,均設有「等候期」(Waiting Period)條款,即保單在生效日起計的指定日期內,已出現的症狀或病徵,並不列入保障之列。事實上,不同保險產品的「等候期」長短並不一樣,在投保時不少人會對「等候期」走漏眼。
以下藉著與大家分享一則曾於「保險索償投訴局」年報刊載的個案,說明「等候期」對索償的影響。
一名女士於某年8月投保了一份嚴重疾病保障,三個月後,被診斷患上乙狀結腸腺癌。其嚴重疾病索償申請最終並不成功,原因是該病患乃於保單生效起計90天內的「等候期」出現;而保險合約亦早已訂明,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日後90天內患上嚴重疾病,將不獲支付有關賠償。及至同年10月,受保人證實患上卵巢癌、網膜及肺轉移,於是入住私家醫院接受治療,隨後她就卵巢癌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事實上,她罹患的卵巢癌是由之前患有的結腸癌繼發引起,故兩者是相關的。由於受保人的結腸癌於「等候期」內已首次出現,因此,其索償申請並不獲保險公司批核。
投訴委員會從有關的病理診斷報告中得悉,就左卵巢及網膜腫瘤進行的免疫組織病理報告結果,證明該病症屬轉移性的大腸直腸癌,而非原發性卵巢子宮內膜腺癌。此外,主診醫生亦證實受保人接受正電子掃描檢查,發現左卵巢腫塊,病理診斷結果顯示癌細胞是由結腸原發處轉移至左卵巢。
根據所有的醫療證據,投訴委員會傾向相信受保人之卵巢癌是由之前所患的結腸癌轉移繼發所致,而其原發性腸癌則是在所投保的嚴重疾病保障的90天「等候期」內確診的。因此,投訴委員會同意保險公司對該索償個案所作的決定。
在處理個案的裁決時,投訴委員會主要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受保人的症狀或病徵在「等候期」內已經出現。假如屬新的病症,投訴委員會則集中考慮其源頭,以決定新病症是否由早前罹患之病症繼發所致。
懂得居安思危,生活才有保障,因此,趁自己仍年青和健康狀况良好時盡早投保,便可以相對較低的保費為健康建構安心的保障,此外,投保前應了解保單的保障範圍及「等候期」,以免日後進行索償時引起不必要的延誤。
作者為萬通保險巿務部副總裁葉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