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9-03-12 06:00:00

投資者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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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相關出位人士被捕,出來喊冤的受害人開始增加,有政客「為民請命」,此刻才就要求政府盡快研究修例,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範圍云云。

其實以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三者為首,對本港金融活動監管的健全度,已走在世界前端。2017年9月,證監會已首次指出,首次代幣發行(ICO)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受香港法例規管。當然,刑事條例僅具有阻嚇作用,亦只能在事後對犯事者作出嚴懲。我與許多行家曾先後行文,明示及暗示坊間許多相關「投資」計劃的潛在風險,及對其不合理的回報提出質疑。身在不缺各種投資渠道的香港,卻選擇荒謬投資計劃,雖則可憐,但受害者理應承擔自身失算的責任。證明「輸打贏要」可行,乃當年雷曼事件造成的最大問題。
 

科技領域日新月異,專業基金經理也需要長期追蹤,方能參透一二。小投資人若要涉足,不如直接投資如三星中國龍網(2812)這類包括一籃子在港、美上市中資科網股的ETF。短期回報未必可大爆發,但至少是受監管的。  

作者為阮健毓,證監會持牌人及特許金融分析師,並無持有上述股份或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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