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6-08-16 06:00:00

收購要約如何炒高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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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市以「披露為本」。 (資料圖片)

香港股市以「披露為本」。 (資料圖片)

香港的股市監管文明開始墮落,聯交所主力睇《上市規則》,證監會主力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下稱《守則》),這個分工行之有效,大家互相協調,互相制衡,各安本位。如果由聯交所去干預《守則》,這是踩過界;調番轉,證監去干預上市規則,也是踩過界。

今日我跟前東主見面,佢公司將轉型做中小投行,大致都有觸及相關問題。就算是資深業界人士,也不一定對監管架構、監管文化有深刻理解。證監要提升效率,令市場有效運作,不必開2個委員會干預上市操作。身為活躍投資者,我見到好多《守則》內容都幾應該微調,不如等我好心提個Plan A出來,反正大家都習慣了好大官威的No Pla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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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謂的賣殼,都會觸及《守則》的3.7,即係「可能要約的公布」。簡單來講,即係向公眾講,現在公司被人洽談要賣殼,雖然未必傾得成,不過,都要按責任公布。如何界定被人洽談賣殼呢?因為守則講到明有一個月時間去公布進展,而最後個進展可以係「無進展」,咁成件事就正式玩完。結論係,股價可能因消息而引起憧憬炒一轉。當然到底這些人為操作還是真係「無進展」,真係話唔埋。上年同期,很多內地搞P2P、眾籌、傳銷等公司集了筆錢也是想買殼,結果到落實要調資金落嚟交收時,東主被人拉了,所以就賣不成殼,這是屬於真係「無進展」,並不存在有心布局。不過,《守則》3.7是不是出得太濫,這真是有討論空間。隔一個月才公布進展會唔會太耐?還是要定期匯報進度更好?正如大家認同「披露為本」係監管大勢,增加透明度點都係對大家有利。

在註釋方面,在任何根據本規則3.7發出的公布中,執行人員可以要求有意要約人必須具名。這符合披露原則,方向是好的。不過,買家有時都好低調,資料也不足。如果買家係「雙馬」(馬雲及馬化騰)級數,當然個個認識,但普通一個內地民企老闆,市場未必有認知。會唔會又有空間要披露更多潛在買家身份呢?

證監可以處理的功夫很多,不是踩過界去管其他機構的專長,自己分內事都有好多可以做得更好。要讓市場更透明、更有效率、更保障散戶,唔一定要收回權力,做好披露已經有效平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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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兼職上市公司ED(Executive Director),正職係90後廢青、偽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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