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視新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大講大陸法的追訴力,令我想起兩個星期前,某位立法會議員同我講起這議題,我馬上說,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了,他回答說,我不會錯的,是李家超告訴我的,我說,如果是這樣,就是李家超也錯了。
飯後,我把資料發給了該議員。當然,我無法得知究竟是李家超真的錯了,還只是該議員的理解錯了。不過,這問題香港懂得的人真的不多,我看電視新聞的安排,看來電視台的記者和編輯的理解也錯誤了,不過香港新聞界的水平向來差,也不用多說了。
至於李家超,至少在發言時,他的確是搞清了甚麼是追訴力,相信是有高人傳授了吧。但是,他的重點顯然是錯的,因為他並沒有把公眾的問題搞清楚,只是像人肉錄音機般,把他所知的,講了一遍,彷彿他講話的對象,不是公眾,而是中央,證明「我做咗嘢了」。
這個誤解,出於搞錯了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的分別。
所謂法律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
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然而,李家超所說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這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通常,如果一罪的最高刑罰是坐5年牢,追訴力就是5年,死刑普遍是20年至25年左右。注意:潛逃或通緝犯並不包括在內。
換言之,這是大陸法比普通法更寬鬆的條款,李家超的見記者,本應是令公眾寬心:商人在內地犯了行賄罪,由於已過了追訴期,不會被捕。然而,由於公眾分不清追溯和追訴的分別,反而更添恐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