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發布報告,評估「港交所」(388)於2018年的規管上市事宜,認為環球上市服務部、戰略策劃部的政策存在多處不清晰,職員難以遵循,行政總裁李小加甚至直接或間接干預審批上市申請過程,變相逾越銷售部與上市部的「防火牆」。
報告舉例說,按慣例,上市部應與新股申請人單獨會面,但卻獲李小加邀請出席簡報會,雖然兩者最終成功單獨會面,但主管卻要向李交代詳情,令「職能分隔」名存實亡。
證監又舉例,前年有公司意圖保密上市,籌備期間,多次接觸行政人員,而非上市部人員,其法律顧問甚至把發送給上市部的電郵,抄送至李小加,變相對上市部施壓。
「港交所」的回應是:此後業務部門不會再邀請上市部一同與上市申請人會面,任何涉及《上市規則》的詮釋,將直接向上市部提出。但直至去年5月,「港交所」才制定有關「職能分隔」的培訓材料。
證監會對「港交所」的職能不清批評,完全正確,我也完全同意。然而,這事件令我想起在2年前,「港交所」前高層涉嫌不當審批新股上市,因而令到它同時作為上市公司及監管機構的潛在利益衝突,討論應否將上市審批權移交證監會。
事實上,證監會想搶奪「港交所」的上市審批權力,非自今日始,也非2年前始。
早在2003年,有檢討證券及期貨市場架構運作的專家小組,把報告提交當時的財政司長梁錦松,也提出過,把「港交所」的上市監管職能卸除,改為在證監會架構下,成立上市局及新的上市委員會,並將公司註冊處歸入證監會,使之成為所有公司的唯一法定機構,大大的增加了其監管及調查權。
同時,它亦可與「港交所」攤分上市費,這也可大大的增加了其收入,雖然,證監會已是全港平均收入最高的公營機構,平均每名員工年薪超過120萬元。
2016的上市監管架構改革建議,雖保留「港交所」上市審批權,但擴大證監會在上市監管的參與度,雖然改革被推倒,但最後證監會自行採取了「前置式」監管,提早介入上市事宜。
簡單點說,此事件不過是十多年以來,證監會企圖向「港交所」奪權的另一實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