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區國安法
近年,西方社會及傳媒對香港的偏頗描述越見走歪,不理會香港實況,企圖打著「香港牌」來壓制中國。例如上周二(10月11日),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發言人沙姆達薩尼(Ravina Shamdasani)便就法庭判決五名「光城者案」的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對特區政府作出指控。
專員指聯合國曾於7月向特區政府提出警告,要求廢除《港區國安法》,現在則對於《港區國安法》繼續實施並且用以「針對兒童」(against children)感到可惜,更因「光城者案」的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而「感到震驚」(we are alarmed),又要求特區政府履行保障國際人權的義務云云。特區政府對於這些指控自然是據理反駁、讉責。
我認為上述指控並無理據。首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舉世皆有,是每個政府都必須要做的事。再者,《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已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因此,《港區國安法》與這些公約並沒牴觸。
至於「光城者案」這案件,七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案情指他們「持續地透過網上社交媒體平台、街站演講、派發單張、記者會和網上直播散播煽動信息,煽動公眾人士以武裝起義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案情相當嚴重,而其中五名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我認為是合適的裁決。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在長達十六頁的判詞中,對於案情細節及判刑原則,為甚麼判他們入教導所而不是其他刑罰,有詳細清晰的論述。
判詞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中,「拘役」指監禁、入勞役中心或教導所,「管制」指社會服務令或入感化院。而「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判詞指出,被告們持續性地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若非被捕,他們的非法行為不會停止。再者,「他們鼓吹的武裝起義是流血革命」,「他們在每次街站的演講都在重複這些相同的論點,貼文的內容亦散播著相同的理念」。因此,「單是他們的煽動行為的內容,即他們宣揚以無底線流血革命來推翻現有政權經已令本案屬情節嚴重」。
判詞明確指出,「在罪行的整體層面上,本案屬情節嚴重」。而在判刑時,要考慮每名被告的罪責。五名被告「在犯案時都是年輕」,「一般而言,年青人的不成熟和容易受人唆擺是減輕罪責的原因,這是普通法判刑原則」。法官相信,「他們必然是在案發時受到當時的社會氛圍及一些人的誤導,令到他們對於身處的香港和國家有著嚴重錯誤的觀感,導致他們產生進行流血革命的極端想法」,「因此,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題下,將每名被告犯案的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的層次」。但是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能達到具阻嚇力的判刑,法官在「在平衡了阻嚇和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下,判處五名未成年被告「羈留於教導所」。
法官的判刑邏輯很清楚,是針對案情嚴重性來作出裁決,《港區國安法》並非「針對兒童」,只是本案被告恰巧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的指控是無的放矢,或者純屬政治指控。我建議司法機關把本案的中文判詞譯成英文,讓聯合國的專員再讀一讀,讓他們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