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期內,連續多宗矚目法院裁決,最具權威性,當然是終審法院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一錘定音,將使用自己電腦(包括任何智能手機以至有晶片工具)作奸犯科,剔除該罪行範圍,只要不涉入侵他人電腦,便可名正言順侵犯私隱、拍「裙底春」、串謀考試「出貓」等等。執法機關少了一張維護社會道德及秩序的「百搭」牌,暫時只剩下效用遜色得多(因只適用於發生在公眾地方行為)的《遊蕩罪》。當局恐怕需要加緊(其實理應一早)立法,補救漏洞。
另一宗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判決,就原居民「丁屋權」是否違憲首度裁決,雖然預計與訟雙方,應會就法院判決針對其不利部分,各自上訴,可能要輾轉經過上訴法院以至終審法院才能終極了斷。由於「丁屋權」牽涉眾多原居民家族(在此需申報利益,我屬十多代原居民),雖只是初審結果,仍有很多反響及傳媒大篇幅報道。
佔中三子加六案,首回合還差一點點(押後14天待其中一位較年輕被告獲取社會服務令後,才正式宣判刑罰)才落幕,連日來多間傳統及網上傳媒,鋪天蓋地報道法院裁決前、中、後九位被告的心路歷程,為他們塑造無畏無懼、慷慨就義的劇情及光環。地方法院裁決一般沒有約束力,只對其他同級及較低的裁判法院有參考價值,惟由於涉及香港近年最重大、最具爭議、牽涉最廣泛階層、最受世界關注事件,再加上藍、黃陣營(連以藍、黃顏色標籤、建制及反建制也是源於這事件)對決傷口未愈,記憶猶新,吸睛度自然最爆。
撇開政治立場及原素,一般刑事案件,一經定罪,辯方及其代表法律團隊,即使如何不服,均不應就法官剛作宣判作任何批評(留待上訴時大可肆意鞭撻),以表尊重司法;特別當案件仍有待判刑,基於攻心策略,為免法官基於人性驅使,本可在法律原則及先例框架內酌情輕判,也因為感覺被告毫無悔意(雖然被告一直不認罪,抗辯到底,本身已充分展示毫無悔意)及毫不尊重司法傳統,把最後一點同情、同理心也擠走。不過,在燦爛鎂光燈下,眾被告恐怕只能繼續拿着「公民抗命」盾牌,唸着「違法達義」咒語,勇往直前。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