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香港國安法》以來,這部法律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中,凍結和充公涉及國家安全犯罪財產的權力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手段。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定的「實施細則」附表三,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涉案人的財產,目的是:(一)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以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二)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三)防止有人在處理財產期間,危害國家安全,阻礙相關偵查或法律程序。
然而,「實施細則」對有關財產凍結及處置有2年的時限規定,如果警方在時限期內未能完成偵查,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但由於現行的「實施細則」未有清晰涵蓋在後續進行的法律程序(例如刑事檢控程序)過程中,法院也可以延長凍結財產通知書的期限,案中被告便有機可乘,可以轉移或隱匿這些財產。
有見及此,行政長官早前會同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修訂「實施細則」附表三,明確了這方面的規定。有關修訂在上星期五(12月15日)刊憲公布,馬上生效。這項修訂的權力並不是來自本地立法,所以毋須走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凍結財產是國際上打擊犯罪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通行方法,通過切斷非法資金流動,以有效遏止犯罪活動。這次「實施細則」的修訂,提高了凍結行動的效率和威力,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工具箱。
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如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有缺失,就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隨著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特區政府適時完善「實施細則」,是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和捍衛,也是應對日新月異的國家安全威脅的有力回應,顯示特區政府有擔當,進一步穩固香港得以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礎。
我全力支持這次對《香港國安法》「實施實則」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