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剛完成了《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草案目的是要有效打擊業主向租戶(尤其劏房戶)濫收水費,保障他們的權益。1月11日,我撰文〈打擊濫收水費必須嚴謹〉,提出一些對草案的修訂建議。上星期四(2月15日),特區政府回覆指經過仔細考慮後,會在草案恢復二讀時,提出兩項重要修訂。今篇文章,我簡單介紹要求特區政府作出修訂的理由,讓大家更了解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
首先,草案建議:「任何人向水務監督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文件或資料,最高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在委員會會議中,我指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文件或資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並提醒特區政府,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我認為監禁三個月太短,阻嚇力不足,最低限度應與《水務條例》中「阻礙人員執行職務」的刑罰看齊。我強調提高監禁刑期既可以增加阻嚇力,又能提升對租戶的保障,若案件的數量因刑罰加重而減少,更可以節省特區政府用於調查的資源,可謂一舉多得。最終,特區政府同意把監禁刑期上限調高至6個月。
第二,就償還多收水費的問題,我在會議中要求特區政府確認立法的政策原意是「業主要償還多收的水費」。特區政府確認「是」。據此,我指出,草案規定:「裁判官『可』命令賣方付還多收款項」並不符合政策原意,因為「甚麼情況下要償還、甚麼情況下毋需償還」,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足以反映解決問題的決心。我認為要採用更直接清晰的字眼,例如用「須」代替「可」。特區政府解釋,用「可」是要容許裁判官行使酌情權,但他們也看到條文有改善的空間。經過一番討論,特區政府決定把原文修正為「除非裁判官在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不適合如此行事,否則裁判官『須』命令賣方向買方付還就有關用水而從買方收取的超過以下款額的款項。」
《基本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立法會依法行使制定法律的職權。立法程序包括首讀、二讀、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需要時亦會舉行公聽會。法案委員會委員可就條文向特區政府提出修改建議,如果特區政府不同意,法案委員會或個別議員亦可以提出修訂。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要向內務委員會報告,接下來,特區政府可以通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最後三讀表決,通過後由行政長官簽署生效,報呈人大常委會備案。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四次會議,我相信經修訂的文本不單能夠更切實針對問題,為租戶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也體驗議員依法履職發揮的正面作用。特區政府細心聆聽和考慮議員的意見,大家悉心議事論事,有效互動交流,完善了草案的條文,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好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