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選舉法把選舉開支定義為任何以影響選舉為目的而作出的開支,但同時又規定,不論候選人是否參選都有可能作出的「個人開支」,不屬於選舉開支。
美國選舉開支不設上限;法律把「個人開支」排除在選舉開支之外,其實主要是為了防止候選人不恰當地把個人消費也當作選舉開支,濫用籌募得來的選舉經費。如果像加州眾議員亨特(Duncan Hunter)那樣,把選舉經費挪用作個人享樂,包括舉家去意大利和夏威夷旅行、打高爾夫球、買話劇門票等,顯然是濫報選舉開支;但譬如候選人給自己添置名牌時裝,或者為自己的辦公室甚至家居進行豪華裝修,是否可以說是為了改善個人形象以提高選舉勝算,因而把消費當作選舉開支,用選舉經費支付呢?美國聯邦選舉管理委員會前主席史密斯(Bradley Smith,見8月30日本欄)清楚指出:不可以。
但據史密斯的看法,這條原本用來防止濫用選舉經費的規定,卻可以用來為特朗普給兩個女郎提供掩口費的行為辯護,令他脫罪。一宗類似的案件或可成為先例:美國民主黨前參議員愛德華茲(John Edwards),與女助手有婚外情,並育有一名私生女。2008年,愛德華茲有意參加總統選舉;他把支持者捐贈的90多萬元交給情婦,用來掩飾他們的私情。此事後來被揭發,愛德華茲被控不正當使用選舉經費,但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理由是:朋友出錢協助他隱瞞婚外情,是為了避免剌激他身患重病的太太,並不是選舉捐獻。假如特朗普被控沒有申報向兩名女郎提供掩口費,他可以用同樣理由辯護:他要隱瞞跟兩女的關係,和選舉無關,所以掩口費不是選舉開支。
香港的選舉法律跟美國不同,對選舉開支的上限有嚴格的規定。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超過上限,就是犯法,可被判罰款或監禁。選舉開支是指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為促使自己當選或阻礙另一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其中並沒有「個人開支」不屬選舉開支的規定。所以,在香港的選舉,任何人一旦成為候選人,所有涉及個人宣傳的開支都會成為選舉開支,必須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