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是社會的寶貴資源,為確保有關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公屋住戶必須如實申報所有資料,包括在香港境內及境外擁有的所有資產及物業。他們亦須填寫一份聲明,表示所提供的資料全部屬實及正確無訛。
房委會提醒公屋住戶,在作出申報前,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房委會一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嚴正處理每一宗濫用公屋個案,並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對住戶申報的資料進行抽查。若有懷疑或接獲舉報,更會進行深入調查,有需要時,會向香港及香港以外機構作出查詢。
最近,兩名居住於何文田愛民邨一個公屋單位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並無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二百二十四萬元)。其後經房屋署調查後,揭發該兩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各自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亦超逾限額。他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檢控。兩名被告於6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需分別繳付四萬元及三萬元的罰款。有關的公屋單位亦已在一月時被房屋署收回。此外,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房屋署亦提醒公屋住戶,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他們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