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區選投票日。(資料圖片)
早前,「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法庭要求領令新的區議會地區直選提名機制違憲。他質疑要求候選人須獲「三會」各三名委員提名的規定不公,違反《基本法》法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提供的保障,不公平地阻止民主派人士參選。高等法院上星期四(11月30日)進行聆訊,與訟雙方唇槍舌劍,詳盡申述各自的理據。第二天(12月1日)下午,法庭頒下長達218段的判詞,裁定郭卓堅敗訴。
根據法庭判案書([2023] HKCFI 3074),法官高浩文同意政府改革區議會選舉的原意(特別是候選人須獲足夠「三會」成員提名)是要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並裁決「三會」提名機制有充分合法目的,通過了「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是合符比例的,沒有違憲。至於對「三會」委員側重提名「自己人」的指控,法官指參選的「三會」委員熟悉地區事務,因此委員們提名穩札地區的同儕無不恰當。
有關「泛民在新制度下不能取得足夠提名」的指控,判案書第197段指出,提出充分證據以支持指控的責任落在申請人郭卓堅身上,但他並未有向法庭提出真實和直接的資料支持指控。結論是,法官認為區選新制不公平的指控並不成立。
此外,判案書提到郭卓堅沒有坦誠及全面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他已不是登記選民。他在誓章中說自己是,但官方選舉名冊卻顯示他的名字已被刪除。法官又提到在先前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中,他曾經對郭卓堅沒有如實交代(less than forthcoming)作出批評。
區議會新選舉制度規定地區直選候選人須獲「三會」委員提名,合情合理合法 。正所謂「有麝自然香,何必當風立」,若候選人長期扎根地區,真誠為市民服務,自然不難獲得「三會」委員提名。今次司法覆核政府勝訴,肯定了區議會新選舉制度的合法合憲性,我對此表示歡迎與欣慰。
郭卓堅敗訴了,他需要支付訟費給政府嗎?法官未有裁決,將會在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有趣的是,判辭顯示郭卓堅的法援申請仍未有結果,那麼,最終由誰來支付律師費呢?看來要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