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有關丁權的司法覆核,基本上肯定了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建屋權利。因為這是原居民歷來固有的權利,政府無權在無償的情況下加以剝奪。至於原居民是否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建丁屋的土地,或以換地的方式來建丁屋,法庭的裁決卻認為不屬傳統的固有權益。
現實是這兩種非原居民的固有權利,本身並非原居民主動要求的,而是政府為了規限原居民只能在政府指定的範圍內建丁屋,而作出的一些折衷方法。這是政府落實土地規劃的行政需要。如果要求政府棄用這兩種手段,等同是限制政府施政,而不是在限制原居民的權利。因此,我認為法庭只會說,這兩項都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但不會硬性規定政府以後不得這樣做。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今次司法覆核的目的基本上沒有達到,而且上訴獲勝的機會亦不高,那香港還可以用甚麼方法去解決因丁屋而衍生出來的問題呢?
因丁屋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主要有兩大方面:(一)非原居民覺得丁屋政策歧視他們,對他們不公平。(二)丁屋只有三層高,沒有發揮好土地的效益,簡直是浪費。
關於第一點,過去的解決方法大都着眼於如何收回新界原居民手上的既有權利,而沒有試圖讓非原居民也可以獲得一定的住屋保障作平衡。前者難度極高,今後應多從後者入手。
非原居民對「丁權」的不滿,主要因地價上升而引起。早年鄉郊地價不高的時候,屋價的主要組成是建築費,原居民有丁權也不一定有錢付建築費。花錢建了丁屋,也不一定可以輕易在獲利的情況下套現。丁權並不太值錢,眼紅的人不多。現在地價升得那麼高,普通人置業無望,見原居民有這麼好的特權,就更加覺得不公平。
政府現在應該做的,是讓非原居民也可以在住屋問題上有多一些保障,譬如提供更多的資助性房屋,讓所有未有樓的香港人,一生中都有一次機會,買到一間地價獲減免的首次上車盤。這些樓的售價,主要由建築成本所組成,大部份香港人都買得起,那非原居民就不會對原居民可以建丁屋,那麼眼紅。原居民建丁屋一樣要付建築費,與他們沒有兩樣。
至於第二點,應如何善用丁屋的土地資源的問題,則較容易解決。首先,政府可把現時已撥作興建小型屋宇的鄉郊發展用地改規劃,改作市區住宅發展用地,可以享有較高的地積比率。當發展商知悉後,一定會積極去收購丁屋,然後向政府補地價,改建高層住宅,那土地資源就會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此外,政府還可以發換地權益書(類似港英年代的Letter B),去換取原居民手上的丁權。這些權益書可在將來政府賣地的時候,與現金一併行使。發展商對這類權益書一定很感興趣,會主動向原居民收購,政府連賠償費也暫時不用支付,可在將來賣地時,再與發展商計數。
基本法只答應五十年不變,原居民要有心理準備,到2047年(只餘28年),「丁權」制度很大機會不再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