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中國與香港的相互關係就如拓樸學上的「同胚」,兩者在本質上相同,而《中英聯合聲明》列明,香港在回歸後可享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雖然基本法確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施普通法,但因為國家是施行大陸法,所以有實際需要於終審法庭處理超乎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案件,或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等問題,規定終審法院應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見基本法第158條)。正因如此在這些特殊情況下不能不嚴肅看待普通法與大陸法接軌的問題。偏離普通法而接受大陸法不盡相同的條件,會引來很大的爭拗的灰色地帶亦正是受普通法訓練的法律從業員萬分抗拒的選擇。
回歸以後有關高度自治的爭拗不絕,主要原因正沿於此。如果我們細心翻看有關歴史文獻,不難看中央一再說明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始終如一,但因應情況及需要在不同時段有比較精確及詳盡的解說。 作個比喻,這正如在本港法庭, 如有需要每次的判決都可將其中引用法律的詮釋詳細闡述作為案例,豐富法律條文的內容。
所以從某些人角度來看,中央以往所發出的白皮書詳細解釋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以及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將港獨的不良影響盡早解決,是收緊對香港政策的具體表現。 但若從拓撲學的角度看來,雖則觀感上有所不同,但實際本質和內容並無絲毫不同。只要放下有色眼鏡,真相便躍然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