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的「光復屯門」反水貨客行動中,有激進示威者包圍和辱罵一對拖篋母女,更令年僅四歲的女童受驚嚎哭,其中涉事的十六歲中三男生日前被判擾亂公眾秩序罪成。裁判官判刑時直言欺凌弱小的行為可恥,又指被告不問對象,只要是看起來像內地人就欺凌,「連對象都搞錯」,並言伸張理念也要「睇對象,睇渠道」,整體社會需要反思。裁判官的判詞,正正指出了佔中過後香港一股危險思潮──只要自以為「公義」,做出越界甚至違法行為也無問題。
激進示威 伏法多青少年
佔中雖已完結,但後遺症是激進抬頭,「鳩嗚」和「光復」等激進抗爭行動仍未止息,為禍更深的是守法精神受到損害。今次案中的十六歲男生豈是僅有的一例?因為激進抗爭行動而被解上法庭和被判罪成的人至今約有二十多人,大部分是二十來歲,年齡最小的僅十四歳,當有留學生、剛畢業的大學生、文憑試學生、初中學生,有些要坐牢、有些被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留了刑事案底。
「違法達義」概念危險 易煽惑群眾
無論佔中背後有多崇高的理想,為社會帶來最危險的概念是:「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無罪」、「不守法絕對不等於不尊重法治」等等,令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以為可自訂「公義」界線,甘願成為爛頭卒,一再做出既傷害人,也傷害社會,同時傷害自己的行為。他們卻似乎未有察覺政客總是躲在暗角處,當天信誓旦旦的佔中發起人、一眾泛民政客、學生領袖至今仍然「拒保候查」、未見如之前所說的承擔罪責,以「完善法治」。
擅自執法 社會陷無法狀態
猶記得佔中時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曾這樣說:「這樣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公會尤其關注到群體集體故意地違抗,並以此作為政治談判的籌碼。」
聲明所說的,不是逐步應驗嗎?佔領行動如是,鳩嗚、光復如是,港大副校任命風波也如是。泛民一眾政客及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等人,正正是為自己的行動冠上「公義」的光環,就好像甚麼也可以做,衝擊、禁錮、泄密、違反誠信等等。這種所謂「替天行道」式的行動不就是「擅自執法」嗎?
若法治與守法精神蕩然無存,公義又從何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