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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今期要借此欄消消氣,事關QC給我家業主東華三院氣得一頭煙。
QC住在東華物業已逾10年,一直相安無事。但屋住久了,近兩年開始殘破,窗戶滲水,牆身批盪脱落,最近電力更經常跳掣,有點嚇人,需要大翻身。
跟東華物業科說要調遷,他們給QC 看過兩個單位,不合意,問他們可否遷出維修後再遷回,他們說可以,但要交足期間的租,哪也算吧,問他們有沒有單位可以暫住,他們有多幢物業收租但說沒有,叫我自行解决;哪QC 說因家居有潛在危險要搬走,管理員先生說租約未完,俾足租可才好走,提早取消租約要書面加提供證據申請。
豈有此理!這是什麼全港最值得信賴的慈善機構?業主提供安全居所給租客是常識吧!要租客搬走繼續交租才肯維修,更說要交足租約期租金才可搬走。
官僚至此,十分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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