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西方發達國家近代的社會史,可以得出這樣一條粗略的脈絡。工業革命之後各種社會矛盾激化,貧富懸殊嚴重,不同的階段出現過各種社會問題,在發展過程中面對過種種挑戰及社會紛爭。國與國之間,族群之間也經常出現對立與戰鬥。國內的革命、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也不時出現。但發展下來,透過建立較健全的憲政制度,成立得到廣泛信授的民主及議會機制,甚至是中央政權向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各國、各族群才得以放下歷史包袱,在各自的國家體制下,尋求生活的改善、個人的發展,從而推動整體社會的進步。也透過健全而獨立的法治,來平息社會紛爭。逐步在民主及人權保障下形成的公民社會,也為解決問題,撫平族群間及不同階層之間的矛盾,甚至推動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事實證明,在以民主憲制作前提的社會狀態下,經濟才得以穩步地發展,就算經歷過一次次的經濟危機,社會體制會有效地應對困難,最終總能走出困境。而在民主問責的政制下,政府也更有意識透過社會改革、行政的調控及各面向的社會政策,來推動社會發展。政治制度本身也要不斷完善,以適應轉變中的社會環境及期望。社會政策最起碼是能夠作出干預,去應對形形色色的社會問題。
這些因素,即憲政、民主、法治、社會政策、公民社會加起來,才是社會走向社會普遍富裕的根基。
經濟發達及普遍的富裕之後,是不是繼續追求「共同富裕」,就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在一個合理的制度下,有足夠政治認受性,得到憲政、民主制度及法律的保障,社會政策也可以發揮其最起碼的角色。透過政策性的再分配,令弱勢社群的困境得以舒緩,有機會改善其弱勢處境,及有可能在社會階梯爬升。有如北歐那幾個福利國家,也是在民主、憲政、法治及公民社會的烘托下,才得到足夠的公民授權,透過積極進取的社會政策達致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