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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04:30:00
日報

行政及立法機關首先就是要分權與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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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文明的社會,政府要爭取人民的支持,要透過民主選舉取得執政權。這執政權是有限制的,首先就是年期限制,定期的選舉決定在憲法說明了的期間由誰主理政府。選舉應該是定期、公開、公平而普及的選舉,這才能令政府取得民意的認受,從而確立其權力的基礎。

當選的政府,權力先受憲法限制。一般民主國家都會有違憲審查機制,以保證執政的政府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超越憲法去行使不曾被授予的權力。政府的施政也受到各種法律條文的限制,部分國家會有嚴格的行政法規,政府的決策與行政不獨要符合憲法,在操作上還要滿足一些法律的程序要求。一般而言,執政的政府不擁有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權力。剩餘權力在民的意思,就是法律就算有模糊之處,政府也不能隨意延伸自己的權力。政府可以做的便是透過尋求議會通過一些新的法律,從而填補漏洞與空間,讓政府可以處理相關的問題。由民意代表組成的議會當然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議會也會對政府的施政進行辯論,政府就算在符合法例及憲法的規定下進行某些工作,也會受到議會的民意代表所表達的言論限制。一般而言,經選舉產生的政府因為得到民意的授權,可以在其任期內把選舉宣示的政綱付諸實行,面對立法機關的監察,一般會有行政主動權。但議會如果有反對意見,議員也一樣是得到民意的授權。如何平衡這一種行政與立法的制衡關係,要視乎多方面的因素。在成熟的民主社會,政府的選舉及議會的選舉是兩種不同的授權,行政與立法因而首先就是一種分權及互相制衡的關係,這也是民主制度追求的防止濫權的制度效果。行政與立法在一般情況下縱有合作,議會也難免要配合政府工作,但制度的意圖還是不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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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為甚麼會對12月19日的立法會選舉如此冷漠?首先是掌握行政權的已非由普及公平的選舉產生,如果連應具制衡職責的議會都只是名不乎實,議會選舉還有甚麼意義?  周三、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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