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國慶日稱得上的反修例抗爭的轉捩點之一,當日大批蒙面暴徒在香港各區肆意嚴重破壞,讓特區政府下定決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規例》),禁止市民參加公眾集會、遊行時以蒙面物品遮蓋樣貌,隱藏身份。《規例》甫出台,隨即引起兩大爭議。
一、禁止蒙面就能止暴制亂嗎?
我想,誰都知道這不是特效藥「類固醇」,不能馬上藥到病除。禁止蒙面也並非「必殺大招」,但對止暴制亂必定有幫助。禁止蒙面也不是香港首創,國際上很多先進國家都有類似的法例,成效有目共睹。《規例》針對刻意蒙面隱藏身份作亂的激進暴力分子,亦有合理辯解條款,並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執法人員可因應環境要求蒙面示威者脫下口罩,登記其身份,可提高阻嚇作用,讓別有用心的示威者三思犯法的後果。而當社會發生嚴重公安事故,執法人員有法例可援,長遠而言有助執法。換句話說,要讓時間證明其成效。
二、頂得住司法覆核嗎?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指《規例》違反《基本法》,隨即入稟高院,要求就《規例》頒布臨時禁制令及要求司法覆核《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有效性。惟法庭緊急聆訊後即日駁回臨時禁制令的申請。
法庭於10月8日頒布的判詞清楚指出,在法庭上,雙方律師均認同頒布臨時禁制令的法律原則是很清楚的,就是申請方要有非常強烈表面理據顯示被挑戰的規例是無效的。然而,這次法官從申請人的庭上辯論中卻找不到。即是說,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並沒達到法律原則的要求。判詞指出,《規例》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制訂的,表面上已經是合法的。再加上特區政府已表明《規例》是附屬法例,那怎會違反《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立法的權力呢?
雖然臨時禁制令遭駁回,法律爭拗卻未止息,正式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及實際的司法覆核程序將於月底展開。因為法官認為,這宗司法覆核申請涉及相當複雜而且重大的法律爭議, 必須盡快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以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並非如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所指,法官也對政府行動的合法性有疑問云云。我閱畢整份判詞也找不到這點,議員們請別再越俎代庖,亂說一通。
去年「山竹」吹襲,造成大量樹林倒塌,公共交通嚴重受阻,民主派議員大聲疾呼,要求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况規條條例》,公布全港各業停工。同一條法例,為甚麽他們當時認為合法可用而今天卻不能?我百思不得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