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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06:00:00

粗暴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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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案蹉跎兩年多後,涉事者相繼被繩之於法,裁定罪成,有待判刑。之後會否有任何一方就判罪及判刑上訴,繼續折騰,仍需拭目以待。


基於參與程度及行為有別,直接構成人身及財產傷害不同,律政司經考慮有關控罪最高刑罰、同類控罪過往判例、個別案情等因素,作專案評估一經定罪後所可能判刑,然後在那一級別法院提控(裁判法院受制法律權限,最高一般只可判監不高於2年;地方法院7年;最高法院則無限,受制於有關罪名的最高判刑(現時為終身監禁))。


一周內連續兩宗旺角暴亂案件審畢,在高院審理那宗,牽涉主要「禍首」,同案另一「禍首」又棄保潛逃,更有陪審團判案。而在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又爆出罕見陪審員涉嫌在庭上被拍照「點相」事件,當然比另一宗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矚目得多。結果控辯雙方互有勝敗,從檢控角度來說,恐屬得不償失,早知如此,可能乾脆在地方法院檢控更「理想」(按紀錄地方法院由法官審案定罪率,一般高於高院由陪審團裁決)。


刑事案件在罪成判刑前,辯方有求情機會。一般來說,被告認罪是最有力求情元素,較容易獲輕判(包括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即使因涉及嚴重控罪及案情而必須即時監禁,原則上也可例減三分之一刑期。被告一旦否認控罪而經審訊後最終被定罪,從輕發落機會相對大減,即使提交親友及社會知名人士求情信,恐怕亦只能希望可以「攻心」,博取法官同情及在酌情範圍內高抬官手,惟一般作用不大,宣傳效果大於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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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求情狀師,自貶真正推卸責任是他那個世代,只貪圖逸樂,怕年輕人「搞亂香港」,不如其當事人為香港民主捨身打拼。不論狀師是為了「盡訴心中情」,或只是目標為本,誇大其詞可以理解。不過若把大部分選擇盡力按本分,先修身、齊家又奉公守法的年輕人,貶為不負責任;誇張吹捧夜郎自大、魯莽、狂躁、不擇手段(包括嚴重暴力)者為年輕人典範,恐怕是oversell 了,想把「禍首」過譽,導人向惡,感覺亦恐弄巧反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