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任制度是特區政治體制重要部分,是指特區政府內的主要官員及其副手及政治助理,須為其部門工作上的成敗,負上政治責任。《基本法》第46(5)條已經清楚列明特區所有的問責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副司長、各決策局局長。其他的主要官員,包括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及廉政專員毋須同樣問責。所有主要官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或免。至於委任制的其他成員,即副局長及其政治助理並不涉及中央任免。
每屆政府在政治委任制度下委任的具體人數是取決於政策局的數目。第六屆政府將會有三司十五局,加上三個副司長及特首辦公室主任,共二十二名官員。細看該名單,除了幾位循選委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外,其他十多位都是來自建制內的前任的局長或副局長,或政府的公務員政策局或部門的首長。這反映候任行政長官了解到總計十多萬的公務員群體舉足輕重的作用,不於個別團隊的成員,都是擁有合適的經驗及實踐成績。他們普遍都被視為現今政府內的有能之士,各自有專長及涉獵不同的工作範圍及經驗。
大家都期望候任行政長官所選出這一隊富有領導經驗的團隊,能盡早日克服磨合帶來的困難,坐言起行,為特區服務作出努力。
第六屆的問責主要官員當中,有兩位以往與我共事超過三年,又其他八位在我悠長公務生涯,有不少機會在工作上遇上,所以對他們的能力及為人,都有一定的認識。揮筆至此,令我想起一段往事。當年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其中一位候選人,前選舉委員會主席,與我在該委員會共事多年。他請我向他推薦幾位前同事出任主要官員,我給了三個名字考慮,他們都在今天第六屆名單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