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在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於立法局宣布為改善鄉郊居往條件的「小型屋宇政策」(Small House Policy),並提交草案修改第121章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豁免為新界進行的小型屋宇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排水工程,不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某些條文規限。其他有關的行政措施就透過修改各自部門內部工作指引予以落實,簡化程序及大幅縮減處理申請時間的具體安排。
這項新政策一矢雙鵰, 容許原居民及非原居民,以同一標準於所有新市鎮內的認可鄉村範圍、鄉村擴展區及新市鎮以外的鄉郊地方,按照有關規劃準則,興建一間不大於700平方呎、不高於兩層的建築物,讓居民獲得較佳的居所。當時政府的構思是用公帑建設新市鎮,而依賴民間力量去大幅改善鄉郊居往質素。
這項新政策完全沒有觸及申請人的身份,因為丁屋申請只是取決於原居民男丁身份,至於非原居民申請,批准條件是受制於申請建屋地點已經頒布的城市規劃要求。這種比較迂迴的處理方式賦予靈活性,便利當局審時度勢,調校有關規劃條例,從而達到更改批準申請條件。如果有看過新界政務署署長當日的演辭便不難理解署長的苦心,他完全沒有觸及丁屋的論述,他只是泛指小型屋宇政策。他當然知道丁屋在外表上與其他小型屋宇可以說是沒有分別,因為原居民興建的小型屋宇的法律要求,涵蓋在小型屋宇相關要求範圍之內。但他沒有嘗試在有關的法律修訂案分將丁屋及小型屋宇作出不同的處理。反之他強調興建所有小型屋宇要遵從新引進的豁免建築條例,申請的批准是受制於規劃考慮。這就是小型屋宇政策的精髓。
由此可見,丁屋可以說是歴史、鄉情、文化及傳統留下的產物。但是香港土地有限,容許原居民男丁興建丁屋,不能長久持續,有需要眾志成城,尋找大家接受的妥善解決方法。如果強說1972年頒布的小型屋宇政策等於丁屋政策,作為解決方法,不啻強把馮京當馬凉。
周三刊登